中小企业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25日       来源:      阅读:1491次

郴州市政务中心办事指南

郴州市中小企业窗口服务平台汇编

 

   

1、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办郴州市城市建处置审批

2、墙改办墙改基征收

3、散装办建设工地使用袋装水泥行政许可

4、水利局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水利工程防洪规划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审批,洪泛区,蓄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案审批

5、郴州市规划局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临时建设许可证核发,乡村规划许可证核发,各类规划的审批,审核,建设项目现场定位放线验线,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6、郴州市房产管理局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认

7、郴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1负责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审核和经营许可。2负责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危货运输从业人员相关知识的考试及上岗资格的审核发证工作。3负责客运企业增加道路客运班线的审批。4负责指导和监督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5负责对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8、国土资源局本市级城市(村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审核,本市级城市(村镇)圈内单个建设用地报批,单位:土地登记(初始登记),房改房、商品房上市交易土地变更登记,个人(国有)土地登记(注销登记),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许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省厅审批权限内的临地用地许可,土地登记(住房分摊登记),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含调整容积率),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挂、拍出让土地。报省审批的采矿许可(预调整矿区范围审批),采矿权许可(变更开采矿种登记),采矿权许可(采矿权转让审批),采矿权许可(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采矿权许可(探矿权转采矿权及协议出让的新设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许可(新办采矿许可证),采矿权许可(资源整合矿山矿区范围变更调整审批,采矿山年检,采矿许可证(政策性关闭矿山)注销登记,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在市局审批权限内的采矿许可(预调整矿区范围审批)。

9、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

10、工商行政管理局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变更,经营项目变更。

11、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领购资格 普通发票用量调整

12、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

13、组织机构代码新办、变更、到期、年检组织机构代码证

14、郴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中小微企业情况;配合政府职能部门落实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为中小微企业的创立、成长提供综合协调、政策导航、融资担保、创业辅导、管理升级、经济信息、市场开拓和人员培训等公共服务;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联合和引导各类中介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附:市及各县经信部门工作联系电话经济政策法法规信息查询网站

 

 

 


郴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

 

一、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二、许可条件:申请人必须提供该基建项目计划书,按建安工程造价总额4‰缴纳清扫保洁费;调运渣土的施工单位场地围挡必须在2.4米高;进出口通道须进行50米至100米的硬化,并安装高压水龙头,修好污水倒流沟;调运渣土的车辆须密闭覆盖,不得沿途撒漏,污染街道。

三、许可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或书面申请一份;

2、市发改委批复的基建项目计划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市规划局发放的规划代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五)办结时间: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

1、省建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1995】计字第297号。

2、郴州市物价局郴价字【2003】133号。

(七)收费标准:

1、基建渣土(含建筑垃圾)场地倾倒费3元/立方米。

2、基建工程建筑材料垃圾运输清扫保洁按建安工程造价总额的千分之4计征(由建设单位缴纳)。

八、监管措施:市环卫处渣土办经常上街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违章调运渣土的,依法立案查处。

投诉监督电话:2815110   2815563   2877223(政务中心)

窗口电话:2877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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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

市政务中心市城管和执法局窗口受理(0.5天)

市环卫渣土办现场勘察(1天)

市城管和执法局管理科审核(0.5天)

分管副局长审批(0.5天)

局长审批(0.5天)

 

 

墙改基金征收流程图建设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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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缴费的工程项目

符合政策需减免的工程项目

提供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文件,施工中标通知书,项目批文

提供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文件,施工中标通知书,项目批文,减免依据及减免申请报告

建设单位领取墙改有关文件资料

领取墙改有关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填写墙体材料应用登记表

按标准缴纳墙改专项基金(6.90/m2建筑面积)

填写工程必须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承诺书及墙体材料应用登记表

按审批意见缴纳墙改专项基金

出据财政收据

进入办理施工许可证程序

使用新型墙材验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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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面粉刷前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市墙改办受理登记、确定验收时间并回告建设单位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入专项基金反退程序

按新墙材使用情况写墙体验收单

市墙改办按规定时间派员到施工现场核查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并取证

新型墙材专项基金反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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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墙改办主任审批

回告建设单位按湘财综(200535号文件办理退返手续(7个工作日)

建设工地使用袋装水泥行政许可

 

一、办事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二、办事条件:

申请人必须提供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安全施工生产许可证、建筑工程预算书、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办事对象: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四、办事程序: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由市散装水泥办派员(必须2人以上)到现场勘察,签署勘察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批,符合条件的,办理使用袋装水泥行政许可证。

(五)办事时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七)监管措施:市散装水泥办经常到建筑工地稽查,发现违法擅自使用袋装水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立案查处。

投诉监督电话:2263158   2264057    8889262

 


流 程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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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务中心散装水泥办窗口受理(1天)

市散装水泥办现场勘察并审核(3天)

分管领导审批(1天)


郴州市水利局

 

审批事项: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

审批条件:1、不得影响防洪规划的实施;

         2、不得影响防洪工程的安全、建设和管理;

         3、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评估报告;

           4、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行业专家组织对论证报告的审查意见;

           5、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

 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窗口受理→现场踏勘→专家评审(7日内资质完毕专家评审会议)→水利科初审→分管领导复审→局长审定→窗口送达

 

审批事项:水利工程防洪规划审批

审批条件:1、符合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

          2、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申报材料:1、防洪规划申请书;

           2、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报告;

           3、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4、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或行业专家组的评审意见

 审批程序:窗口受理→现场踏勘→专家评审(7日内组织完毕专家评审会议)→水利科初审→分管领导复审→局长审定→窗口送达

 

审批事项: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审批

审批条件:1、符合江河流域及区域的综合规划、防洪规划;

          2、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道行洪、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的安全,不影响防汛抢险;

          3、不影响第三人核发的水事权益;

          4、对河势稳定、水流流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

          5、防洪影响评价报告通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具有专家评审组组长署名的书面评审意见。

 申报材料:1、拟建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已批准的文件;

           3、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徒弟及影响河道管护设施情况,以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4、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5、涉及防洪、供水、水资源、水土保持的项目,要提供由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10份或水资源论证报告10份、水土保持方案批复1份;

           6、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和水资源论证报告专家论证评意见。

 审批程序:窗口受理→现场踏勘→专家评审(7日内组织完毕专家评审会议)→河道站初审→分管领导复审→局长审定→窗口送达

 

审批事项:洪泛区,蓄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批

审批条件:1、符合洪泛区、蓄洪区的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蓄洪安全建设规划;

          2、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4、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通过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具有专家评审组组长署名的书面评审意见;

          5、建设项目对防洪、蓄洪、行洪及生态环境无明显影响。

 申报资料:1、拟建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已批准的文件;

           3、建设项目的出初步设计方案5份及相关图纸2份;

           4、防洪影响评价报告10份;

           5、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6、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单位的资质证明。

  申报程序:窗口受理→现场踏勘→专家评审(7日内组织完毕专家评审会议)→河道站初审→分管领导复审→局长审定→窗口送达

 

审批事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审批条件: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协调,达到主题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通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有专家评审组组长署名的评审意见;

          6、水土保持投资评估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7、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8、符合水利部《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水保[2007]184号)要求;

 申报资料: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

           2、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合同;

           3、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表)(报批稿)及附件(不包括县(市、区)项目需要增加的分数);

           4、水土保持方案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审批程序:窗口受理→现场踏勘→专家评审(7日内组织完毕专家评审会议)→水保科初审→分管领导复审→局长审定→窗口送达

电话:0735-2877208

 

 

规划局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及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承诺

 

序号

事项办理类型

法定工作日

承诺时限

1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意见书核发

25个工作日

13个工作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核发

20个工作日

12 个工作日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25个工作日

13个工作日

4

临时建设许可证核发

15个工作日

7个工作日

5

乡村规划许可证核发

15个工作日

7个工作日

6

各类规划的审批,审核

无法定工作日

12个工作日

7

建设项目现场定位、放线、验线

无法定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8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无法定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2877219 2629165

监督电话:2629192

网址:www.ghj.czs.gov.cn

 

 


郴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简介

一、办事指南

郴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录属于郴州市交通局,辖直属一所,直属二所和城市客运管理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具体实施和监督指导全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审核和经营许可。

2、负责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危货运输从业人员相关知识的考试及上岗资格的审核发证工作。

3、负责客运企业增加道路客运班线的审批。

4、负责指导和监督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对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二、办事地址:郴州东风路5号

三、业务电话:客货运管理科             2238911

驾驶培训管理科          2238198

汽车维修管理科          2238921

直属一所                         222 2182

直属二所                           2884985

传真:0735—2244431

 

郴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编


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认办事须知

 

一、审批依据

1.国务院第397号令《物业管理条例》

2.建设部令第164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二、办事条件(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50万元以上的验资报告(由会计事务所出具)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由工商局出具)

5.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合计不少10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6.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注:申请表书写(填写)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所提供的资料需装订成册,复印必须清晰,可辨,且均需核对原件并加盖公司印章。

三、办理流程

受理—初审—复审—审批—出证办结

四、收费流程

(五)收费标准

窗口电话2877201   投诉电话2625677

 

 

郴州市房产管理局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

 

设立登记

一、设立税务登记法定期限、登记地点及税务登记类别: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30日内申报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合法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挂你部门批准设立之日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物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内,向其承包出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意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7、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持有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由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变更登记

一、变更条件

纳税人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有一下情况之一的,均应办理变更登记: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改变住所、经营地点;改变登记类型;改变核算方式;改变生产经营方式;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改变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网址)。

二、登记地点:原地方税务登记机关。

三、变更登记期限及申报办理所需材料:

(一)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证件、资料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2、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4、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5、其他有关资料。

(二)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证件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2、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材料。

四、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件需作更改的,主管税务机关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并按变更后的内容,即时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注销登记

一、注销条件、法定期限及登记地点:

(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高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三)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原主管税务登记机关在对其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纳税人迁移通知书》,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如遇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迁移通知书上注明。

(四)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

(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或分支机构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三)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四)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

(五)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省级税收征收分局

地址:郴州市工业南路6号,市地税局办公楼4楼

电话:2331240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地址:郴州市工业南路6号,市地税局办公楼11楼

电话:2331250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

地址: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1楼

电话:2188023

 

郴州市北湖区地税局

地址:国庆南路48号,北湖区地税局办公楼3楼

电话:2471551

 

郴州市苏仙区地税局

地址:苏石路苏仙区地税局办公楼3楼

电话:2885348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

 

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投资人签署的《申请人授权委托意见》;

3.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代办人或代理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

二、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企业法人章程(加盖出资人印章);

5.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6.出资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A.变更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名称变更名称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B.变更住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3.新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C.变更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3.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信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4.《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领取);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D.变更经济性质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3.企业资产性质改变的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企业性质必须经过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变更经营范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3.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F.变更注册资金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国有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企业注册资金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G.变更经营期限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3.出资人变更营业期限的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H.变更分支机构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3.国有企业设立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提交验资报告;

4.企业法人任命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文件;

5.撤销分支机构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I.企业改制为公司

1.企业改制为公司的申请报告(企业公章);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3.《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4.企业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

5.企业出资人出具的企业园丁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6.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提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必须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8、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提交);

9.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10.改制后公司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1.改制后公司的验资报告;

12.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13.经理的任职文件;

14.《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领取);

1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16.《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领取);

17、改制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8、改制变更住所的,提交住所的使用证明;

19.改制后变更经营范围的,新增项目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0.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J.企业章程修改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3.章程修正案(出资人盖章);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修改企业章程应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K.主管部门(出资人)变更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3.企业出资人同意转让或受让的文件,或者企业原出资人与现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

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

5.企业章程(现出资人盖章);

6.现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7.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因主管部门(出资人)变更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变更登记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更后,现出资人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按公司法办理改制;

 注:如申请人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登记,可将相同的文件合并为一份。

四、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3.企业出资人申请企业注销的文件,或政府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关闭的文件,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4.企业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普通发票领购资格 普通发票用量调整

 

一、业务概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普通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纳税人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提出变更最高开票限额和用量的申请。

二、保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发票事项)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税控收款机用户用量调整时提供);

4.税控IC卡(一般纳税人用量调整时提供);

5.税控盘或传输盘(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用量调整时提供);

三、办理流程

1.纳税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发票事项)申请表》;

2.纳税人将相关资料交办税服务厅(室)综合服务窗口或发票管理窗口;

3.文书内部流转,税务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4.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室)文书出件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社会团体登记

一、申请成立地方性社会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关于同意筹备成立XXXX协会的审查意见);

2.有50个人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人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联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场所;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6.有核发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报告;

2.业务主管单位资格审查意见(编号正式文件);

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

4.发起人和拟任社会团体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办公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6.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

7.领取并填写好《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8.领取并填写好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简历表;

9.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老年人优待证》审核及发放

 

1.凡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申请办理《老年人优待证》;

2.属地原则。凭本人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老龄办办理;

3.出示第二代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提供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4.异地来郴州投靠子女或在室内购房定居的老年人办证凭子女单位证明(社区居委会证明)或房产证证明;

5.被盗、丢失、损坏须登记挂失补办。


组织机构代码证

 

新办、变更、到期、年检组织机构代码证应提交的材料

一、下列之一的文件(证件)及其复印件:

1、机关法人及非法人单位提供机关单位成立的批准文件(2002年之后的“三定方案”);

2、事业法人单位提供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颁发的当年年检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企业法人、企业非法人、个体工商户提供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当年年检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4、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由当地民政局颁发的当年年检后的《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5、公会法人单位提供由总公会颁发的《公会法人证书》;

6、其他组织机构提供其合法地位的证明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手机号;

三、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手机号;

四、与该单位名称相一致的单位行政公章

以上复印件一律用A4纸复印,必须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正反二面同一方面在一页纸上)。

办证地点:郴州市政务中心七楼质监窗口

          郴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管理所

地    址:郴州市苏仙南路18号

电    话:0735-2850308   2877312

网    址:www.cz315.gov.cn


郴州市国土资源局办事指南

 

本市级城市(村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审核流程:

窗口受理→耕保科、规划科、用地科、地籍科会审→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复核→市政府决定→用地科制作审批文书→窗口发件

一、需提交以下资料:

1、市、区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单;

2、市、区国土局的呈报意见;

3、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必须填写已备案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全国统一编号,补充耕地数量等相关信息)、征用土地方案;

4、土地权属资料或权属证明;

5、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应填写被征收地单位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编号和使用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证书记载的土地总面积)。1999年以后批准农用地转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申请办理征收手续的,需附原批准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单,提供原批准之前的地类情况;

6、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7、建设项目地预审意见;

8、市、区人民政府关于该批次土地开发论证报告。包括申请用地区位、规划用途、资金准备、可行性分析等情况。其中,规划用途情况包括基础设施、公共建设、工矿仓储、居住用地、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的普通住房用地占居住用地的比例;

9、征地告知、确认及听证材料。对组织进行了听证的,附听证笔录及负责征地的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修改完善的说明;

10、规划、财政、林业、劳动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意见或手续。注;规划部门意见是指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要点或选址意见书;财政部门意见是指耕地占用税的征免呈报意见;劳动保障部门意见是指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落实情况的说明和审核表;林业部门意见是指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同意用地报批的意见;

11、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在图上标明坐标值和地类面积,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属单位需标明权属界线;坐标系必须采用规定的坐标系);

12、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或1:500标准分幅城镇地籍图(标注拟征占地位置和范围,加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印章或土地权属认定专用章);

1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或城镇土地利用规划图(附原件扫描件,标注用地位置,加盖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规化审核章);

14、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和补充耕地竣工验收图

二、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三、咨询电话:0735-23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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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级城市(村镇)圈内单个建设用地报批审核流程:

窗口受理→耕保科、规划科、用地科、地籍科会审→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复核→市政府决定→用地科制作审批文书→窗口发件

一、需提交以下资料:

1、市、区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单;

2、市、区国土局的呈报意见;

3、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必须填写已备案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全国统一编号,补充耕地数量等相关信息)、征用土地方案;

4、土地权属资料或权属证明;

5、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应填写被征收地单位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编号和使用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证书记载的土地总面积)。1999年以后批准农用地转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申请办理征收手续的,需附原批准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单,提供原批准之前的地类情况;

6、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7、建设项目地预审意见;

8、项目批准(或审核、备案)文件;

9、征地告知、确认及听证材料。对组织进行了听证的,附听证笔录及负责征地的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修改完善的说明;

10、规划、财政、林业、劳动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意见或手续。注;规划部门意见是指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要点或选址意见书;财政部门意见是指耕地占用税的征免呈报意见;劳动保障部门意见是指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落实情况的说明和审核表;林业部门意见是指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同意用地报批的意见;

11、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在图上标明坐标值和地类面积,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属单位需标明权属界线;坐标系必须采用规定的坐标系);

12、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或1:500标准分幅城镇地籍图(标注拟征占地位置和范围,加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印章或土地权属认定专用章);

1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或城镇土地利用规划图(附原件扫描件,标注用地位置,加盖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规化审核章);

14、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和补充耕地竣工验收图

15、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二、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三、咨询电话:0735-23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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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土地登记(初始登记)流程:

窗口受理、初审→行政审批科、地籍测绘管理科审核→局分管领导审核→注册登记→窗口制作证书→窗口发件

一、需提交以下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政府批准用(供)地资料);

5、地上附着物属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

6、土地勘测定界图及报告书;

7、地籍调查表、宗地界址坐标;

8、宗地图;

9、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10、境外委托的须提交依法公正或认证资料;

1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出让合同和支付出让金凭证;

12、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注销的提交土地注销登记资料;

13、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14、依法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1、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2、证书工本费20元/证。按湘价费【2003】42号、郴政办发【2009】8号文件规定执行。集体土地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咨询电话:07352362211、236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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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改房、商品房上市交易土地变更登记流程:

申请→窗口受理→行政审批科审查→行政审批科科长审查→打证→窗口发件

(一)需提交以下资料:

1、原土地证及发证宗地图;

2、变更后产权证、契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契税发票,如果是商品房住房以外其他转让,如门面、车库等,还须提供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房屋买卖合同(双方要现场加盖手印);

5、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委托人为境外人员,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还须经依法公正;

6、共有产权的还须共有权人全部到场;

7、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姓名上按手印);

8、取得测绘窗口或信息窗口有偿出具的宗地图

(二)执以上资料到受理窗口办理受理手续

(三)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1、出让用地转让(商品房上市交易),证书工本费20元/本;

2、房改房上市交易,保留划拨的,按契税计税标准的0.5%计交土地收益金,证书工本费20元/本;

3、房改房上市交易,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单位出让用地的,须按国家有规定补交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凭国土资源局开具的缴费单到市财政局财税中心交纳(市房产局五楼);证书工本费20元/本

(五)接到领证通知到收费室交费,到领证窗口领证

(六)咨询电话:0735-2362211

二、个人(国有)土地登记(注销登记)流程:

窗口受理、初审→审批科批准→注册登记窗口制作文书→窗口发件

(一)需提交以下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注销登记);

2、土地权利证书及发证红线图;

3、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提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文件等相关资料;

4、土地权属证明;

5、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6、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7、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8、境外委托的须提交依法公正或认证资料;

9、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提交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文件;

10、因国家建设征收设计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提交征拆中心征地拆迁协议书等资料;

11、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证明;

12、土地证书遗失或无法收回的到《郴州日报》刊登作废公告;

13、依法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咨询电话:0735-2362211、2362212

三、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许可流程:

窗口受理→地籍测绘管理科审查→局领导审核→地籍测绘管理科制作审核文书→窗口发件

(一)需提交以下资料:

1、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及复印件;申请使用国家等级控制点还需提交测绘资质证书及复印件(申请人首次申请的须提交,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申请人首次申请的须提交,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单位内部负责管理保密资料的机构名称、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申请人首次申请的须提交,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国家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5、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具的《国家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证明函》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省内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交该项);

6、所在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中央国家机关、单位司(局)级以上机构审核出具《国家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证明函》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外省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交该项);

7、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的,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

8、申请无偿使用国家基础测绘成果的,须提交相关报告及相应机关的公函

(二)受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咨询电话:0735-2362013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流程:

窗口受理→经办人初审→地籍科、行政审批科会审→分管局领导审核→窗口制作审批文书→窗口发件

(一)需提交一下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利用权证书及宗地图;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公司章程(工商备案);

4、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5、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6、境外委托的须提交依法公正或认证资料;

7、借款合同(或债务债权合同);

8、土地抵押担保合同;

9、土地估价报告。房产抵押土地随之抵押的,并且不需以土地价值作为担保的除外;

10、公司同意将土地作抵押的证明(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担保为个人的,提交同意抵押担保承若书;

11、地上有房产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涉及地上房产抵押的,提交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复印件(验原件);

12、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商品房未预售证明;

13、宗地设定多次抵押,共同抵押权人同意的证明及处置偿债的顺序协议;

14、依据土地权利确定的其他文字材料;

15、以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标定地价测算资料;

16、依法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咨询电话:0735-2362013

五、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程:

窗口受理→地产科初审→地产科科长审查→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复审→市政府决定→地产科制作审核文书→窗口发件

(一)需提交以下资料:

1、用地申请书;

2、建设项目文件或可研批复(原件、复印件);

3、土地权属确认资料;

4、规划许可证及规划设计要求和条件或修建性详规批复;

5、规划定点图、总平面图或初步设计图(原件、复印件);

6、勘测定界图;

7、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8、法人代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它证明原件(验原件交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明;

9、有关管理部门或单位(环保、水利、公路、市政、交通、林业等)意见或批复;

10、属新增建设用地的,需提供《土地征用转用审批单、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料》(原件、复印件);

11、属企业破产、改制的,需提供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批复;

12、属违法用地依法补办的,需提供《土地违法案件补办手续通知书》及处理结果;

13、政府常务会通过项目的会议纪要

(二)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三)咨询电话:0735-2362013

六、省厅审批权限内的临地用地许可流程:

窗口受理→耕保、规划科会审→行政审批科经办人审核→行政审批科审核→窗口制作审核文书→窗口发件

(一)需提交以下资料:

1、临时用地申请报告;

2、临时用地申请审批表(该表须征询相关单位、部门意见);

3、县(分)局临时用地审查呈报意见;

4、土地权属确认资料;

5、临时用地协议书;

6、《土地复垦方案》及批复意见;

7、土地复垦费用银行缴讫凭证;

8、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复垦义务人、银行三方共同签订的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跨县域的,提供以县为单位的相关资料);

9、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

10、临时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

11、拟占用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明拟占用地位置和范围,加盖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或土地权属认定专用章);

12、经批准临时用地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性工程产面图

(二)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三)咨询电话:0735-2362013

七、土地登记(住房分摊登记)流程:

窗口受理、初审→审批科审核→注册登记→窗口发件

(一)需提交以下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并按宗地填写《城镇住房用地土地登记申请》;

2、土地权利证书及发证宗地红线图;

3、房产总证;

4、房屋测绘报告书;

5、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定界图;

6、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提交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出售住房批复;

7、商品房提交地籍科、地产科验收合格同意办理分证的意见;

8、公房住房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书);

9、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及宗地图;

10、个人身份证明、变更后房产证、契证、完税或减免税证明;

11、商品房项目开发商需提交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

12、该项目以办住房分摊土地登记的,提交原登记资料(可从市局8楼档案室有偿查询复印取得);

13、宗地图(按户);

14、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15、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16、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17、境外委托的须提交依法公正或认证资料;

18、依法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证书工本费20元/证按湘价费[2003]42号、郴政办发[2009]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咨询电话:0735-2362212

八、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含调整容积率)流程:

窗口受理→地产科初审→地产科科长审查→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复审→市政府决定→地产科制作批准文书→窗口发件

(一)需提交以下资料:

1、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申请书;

2、土地权属确认资料;

3、原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4、市政府办对项目调整用途(或调整容积率)的通知;

5、规划局规划条件通知书;

6、勘测定界图;

7、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8、法人代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身份证;

9、地上已建成项目,需验收意见书,已办产权登记的,需房产的所有权证

(二)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咨询电话:0735-2362013

九、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程:

窗口受理→地产科初审→地产科科长审查→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复审→市政府决定→地产科制作审核文书→窗口发件

(一)需提交以下资料:

1、用地申请书;

2、建设项目文件或可研批复(原件、复印件);

3、土地权属确认资料;

4、规划设计要求和条件或修建性详规批复;

5、规划定点图、总平面图或初步设计图(原件、复印件);

6、勘测定界图;

7、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8、法人代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它证明原件(验原件交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明;

9、有关管理部门或单位(环保、水利、公路、市政、交通、林业等)意见或批复;

10、属新增建设用地的,需提供《土地征用转用审批单、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料》(原件、复印件);

11、属企业破产、改制的,需提供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批复;

12、属违法用地依法补办的,需提供《土地违法案件补办手续通知书》及处理结果;

13、属划拨土地转让的,需提供原批准文件及有关用地资料;

14、地上有房产的,需房产的所有权证

(二)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三)咨询电话:0735-2362013

十、招、挂、拍出让土地流程:

窗口受理→地产科初审→地产科科长审查→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复审→市政府决定→地产科制作批准文书→窗口发件

(一)需提交以下资料:

1、规划设计要求和条件或修建性详规批复(原件);

2、规划定点图(原件);

3、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4、土地权属资料或权属证明;

5、属新增建设用地的,需用地报批资料1套,省政府征用转用审批单,征地成本审核文件(财政局);

6、属企业破产、改制的,需提供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批复;

7、属违法用地依法补办的,需提供《土地违法案件补办手续通知书》及处理结果;

8、属地上拆迁的,需提供拆迁协议;

9、有关管理部门或单位(环保、水利、公路、市政、交通、林业等)意见或批复;

(二)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三)咨询电话:0735-2362013

十一、报省审批的采矿许可(预调整矿区范围审批)流程:

窗口受理→行政审批科初审→矿管科审查→规划、地勘储量、地环科会审→矿管科审核→局领导审批→矿管科配号登记→行政审批科制作审批文书→窗口发件

(一)需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变更调整矿区范围的报告和变更申请登记书;

2、申请变更调整后的矿区范围图(需标明原矿区范围);

3、变更范围内资源储量依据(地质资料);

4、采掘工程平面图;

5、企业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6、县(市)区局、分局初审意见;

7、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8、申请变更后矿区范围与周边矿权设置平面图(矿区范围周边以外平面投影500米以内有矿权设置的需提交此图);

9、环保部门意见;

1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11、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及测绘资质;

12、12、非法人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交受理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境外委托的还需提交公证书

(二)受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三)咨询电话:0735-2362013

十二、采矿权许可(变更开采矿种登记)流程:

窗口受理→行政审批科初审→矿管科审查→规划、地勘储量、地环科会审→矿管科审核→局领导审批→矿管科配号登记→行政审批科制作审批文书→窗口发件

(一)需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申请变更开采矿种的报告;

2、地勘单位出具的矿种变更情况的报告;

3、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

4、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5、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及其评审备案书;

6、开发利用方案及其评审意见;

7、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其评估备案书;

8、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10、环保部门意见;

11、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的初审意见;

12、井上井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都应标上矿区范围);

13、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其评审认定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省以下发证可按“三合一”要求编报);

14、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15非法人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交受理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境外委托的需提交公证书

(二)受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采矿权价款根据出让竞价收取,采矿权登记费按矿山规模500—200元/证收取,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按湘政发[2004]21号文件规定收取

(四)咨询电话:0735-2362013

十三、采矿权许可(采矿权转让审批)流程:

窗口受理→行政审批科审查→规划、地勘储量、地环科会审→矿管科审核→局领导审批→矿管科登记→行政审批科制作审批文书→窗口发件

(一)需提交以下资料:

1、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由受让人提供);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资金、技术、设备等);

4、转让矿山企业投入生产满1年的证明文件(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5、采矿权无权属纠纷的证明文件(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6、上一年度资源储量年报及其评审备案书及开采情况的报告;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备用金的证明;

8、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9、转让矿山企业与受让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11、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的初审意见;

12、非法人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交受理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境外委托的需提交公证书

(二)受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三)咨询电话:0735-2362013

十四、采矿权许可(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流程:

窗口受理→行政审批科初审→规划、地勘储量、地环科会审→矿管科审核→局领导审批→矿管科配号登记→行政审批科制作审批文书→窗口发件

(一)需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井上井下对照图或采掘工程平面图(都应标上矿区范围);

3、企业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4、当年或上一年度资源储量年报及其评审备案书;

5、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其评审认定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省以下发证可按“三合一”要求编报);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评审意见(在矿山设计服务年限内,如生产规模未变,只提交原评审意见);

7、采矿权评估报告及采矿权评估备案书(在矿山设计服务年限内只提交原评审意见);

8、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的初审意见;

9、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0、有关规定缴纳凭证(采矿权价款、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缴讫证明复印件);

1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环保管理部门意见;

12、非法人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交受理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境外委托的需提交公证书;

13、申请办理采矿许可正延续登记的报告;

14、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受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采矿权价款按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收取,换发采矿许可证工本费100元/证,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按湘政发[2004]21号文件规定收取。

(四)咨询电话:0735-2362013

十五、采矿权许可(探矿权转采矿权及协议出让的新设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流程:

窗口受理→行政审批科初审→矿管科审查→规划、地勘储量、地环科会审→矿管科审核→局领导审批→矿管科登记→行政审批科制作审批文书→窗口发件

(一)需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及申请报告;

2、矿区范围图;

3、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4、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采矿权申请人资质证明(资金、技术条件等);

6、环保局意见;

7、安全局意见;

8、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及备案书;

9、通过省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出让方式授予采矿权的需提交省政府批复的文件;

10、探矿权申请转采矿权需要提交原探矿许可证;

11、探矿权转让取得的探矿权要提交转让的相关证明材料;

12、开采黄金需提交黄金管理部门开采黄金矿产许可证明;

13、地热、矿泉水需提交取水许可证,水源评估报告、水质鉴定证书和鉴定意见;

14、在河道、航道开采需提交河道主管部门意见;

15、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16、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的初审意见;

17、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18、非法人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交受理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境外委托的需提交公证书

(二)受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三)咨询电话:0735-2362013

十六、采矿权许可(新办采矿许可证)流程:

窗口受理→行政审批科初审→矿管科审查→规划、地勘储量、地环科会审→矿管科审核→局领导审批→矿管科配号登记→行政审批科制作审批文书→窗口发件

(一)需提交以下资料:

1、依法设立采矿权的批准文件(即采矿权出让批复文件或者上级部门批准设立采矿权批文);

2、采矿权招拍挂出让资料,包括:采矿权招拍挂成交确认书;矿权出让合同;矿区地质环境保护责任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责任书;

3、采矿权申请范围;

4、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报告及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5、矿区范围图(以地形图或地形地质图作地图,在图上应标上范围拐点坐标和设计的开拓井巷工程及图例、图鉴);

6、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及其评审备案书;

7、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其评审认定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省以下发证可按“三合一”要求编报);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评审意见;

9、采矿权评估报告及其备案(确认)书;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环保部门意见;

11、工商部门出具的矿山企业名称预登记通知;

12、工商部门登记或预登记的股东名单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1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14、开采黄金需提交黄金管理部门开采黄金矿产许可证明;

15、地热、矿泉水需提交取水许可证,水源评估报告、水质鉴定证书和鉴定意见;

16、在河道、航道开采需提交河道主管部门意见;

17、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18、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的初审意见;

19、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20、非法人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交受理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境外委托的需提交公证书

(二)受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采矿权价款根据出让竞价收取,采矿权登记费按矿山规模500—200元/证收取,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按湘政发[2004]21号文件规定收取

(四)咨询电话:0735-2362013

十七、采矿权许可(资源整合矿山矿区范围变更调整审批)流程:

窗口受理→行政审批科初审→矿管科审查→规划、地勘储量、地环科会审→矿管科审核→局领导审批→矿管科登记→行政审批科制作审批文书→窗口发件

(一)需提交以下资料:

1、被整合矿山提出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申请报告和整合矿产申请变更调整矿区范围报告;

2、县人民政府对被整合矿山作出的关闭决定文件;

3、整合实施方案批准文件;

4、整合矿山和被整合矿山签订的资源整合(处置)协议;

5、整合矿山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6、被整合矿山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7、县环保、安监部门对核定整合矿山矿区范围的意见;

8、纳入整合的各矿山保有储量汇总核算证明;

9、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意见;

10、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及测绘资质;

11、非法人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交受理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境外委托的还需提交公证书

(二)受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三)咨询电话:0735-2362013

十八、采矿山年检流程:

窗口受理→行政审批科审查→地勘储量、地环科会审→矿管科审查、审批→行政审批科制作审批文书→窗口发件

(一)需提交以下资料: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书;

2、矿产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础报表;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正本验证后退回);

4、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影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5、反映开采现状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恢复治理资料;

6、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评审意见;

7、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结缴票据复印件以及减免审批文件;

8、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山,应提交矿产品的生产、销售原始台帐或有关证明材料;

9、审查合格的《矿山资源储量年报》;

10、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初审意见;

11、非法人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交受理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境外委托的还需提交公证书

(二)受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0.5平方公里一下的(含0.5公里)为500/年,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依办证时的承诺时间为数额。

(四)咨询电话:0735-2362013

十九、采矿许可证(政策性关闭矿山)注销登记流程:

窗口受理→行政审批科初审→矿管科审查→规划、地勘储量、地环科会审→矿管科审核→局领导审批→矿管科登记→行政审批科制作审批文书→窗口发件

(一)需提交以下资料:

1、注销采矿许可证申请报告及注销申请登记书;

2、市政府或省政府决定关闭矿山的文件;

3、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初审意见;

5、非法人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交受理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境外委托的需提交公证书

(二)受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三)咨询电话:0735-2362013

二十、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流程:

窗口受理→行政审批科初审→矿管科审查→规划、地勘储量、地环科会审→矿管科审核→局领导审批→矿管科登记→行政审批科制作审批文书→窗口发件

(一)需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报告及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

3、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

4、有关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5、关闭矿山的报告(包括矿山开采现状,资源储量情况,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等);

6、关于关闭矿山报告中提及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闭坑验收报告和环境保护工作及相关费用缴纳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7、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8、法定采矿权人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9、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的初审意见;

10、非法人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交受理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境外委托的还需提交公证书

(二)受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三)咨询电话:0735-2362013

二十一、在市局审批权限内的采矿许可(预调整矿区范围审批)流程:

窗口受理→行政审批科初审→矿管科审查→规划、地勘储量、地环科会审→矿管科审核→分管局领导复核→局长审批→矿管科登记→行政审批科制作审批文书→窗口发件

(一)需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变更调整矿区范围的报告和变更申请登记书;

2、申请变更调整后的矿区范围图(需标明原矿区范围);

3、变更范围内资源储量依据(地质资料);

4、采掘工程平面图;

5、企业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6、县(市)区局、分局初审意见;

7、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8、申请变更后矿区范围与周边矿权设置平面图(矿区范围周边以外平面投影500米以内有矿权设置的需提交此图);

9、环保部门意见;

1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11、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及测绘资质;

12、非法人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交受理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境外委托的还需提交公证书

(二)受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三)咨询电话:0735-2362013


郴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郴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是面向全市中小微企业的综合服务机构。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能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中小微企业情况;配合政府职能部门落实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为中小微企业的创立、成长提供综合协调、政策导航、融资担保、创业辅导、管理升级、经济信息、市场开拓和人员培训等公共服务;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联合和引导各类中介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中心建设的郴州市中小企业窗口服务平台,按照”政府搭建平台、平台集聚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原则,竭力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周到的服务。

 

联系电话0735-2170798  0735-7618388

 

 

 

                  


市及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工作联系电话

 

序号

中小企业工作主管单位

联系电话

1

郴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368700

2

郴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局

2368708

3

北湖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167179

4

苏仙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884421

5

资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3322439

6

桂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4470062

7

宜章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3722525

8

永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5522221

9

嘉禾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6621116

10

临武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6266738

11

汝城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8268635

12

桂东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8623392

13

安仁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8555600

14

郴州市有色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局

2654856

15

郴州市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2188022

 

中国中小企业网http://www.sme.gov.cn/

湖南省人民政府网http://www.hunan.gov.cn/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http://www.hnjxw.gov.cn/eca/index.html

湖南中小企业网http://www.smehn.gov.cn/

湖南发改委http://www.hnfgw.gov.cn/Index.html

湖南科技厅http://www.hnst.gov.cn/

湖南财政厅http://www.hnczt.gov.cn/Index.html

湖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http://www.hnrst.gov.cn/web/rltzww/index.html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http://www.gtzy.hunan.gov.cn/gtmh/

湖南住房和城乡建设网http://www.hunanjs.gov.cn/

湖南省商务公众信息网http://www.hunancom.gov.cn/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http://www.hntax.gov.cn/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http://www.hnds.gov.cn/hnmh/

郴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http://www.czs.gov.cn/jxw/

郴州发改委http://www.fgw.czs.gov.cn/fgw/

郴州市科技局http://www.kjj.czs.gov.cn/kjj/

郴州市财政局http://www.czj.czs.gov.cn/czcz/index.do

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www.rsj.czs.gov.cn/

郴州市国土资源局http://www.czgtzy.gov.cn/

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http://www.zjj.czs.gov.cn/zjj/

郴州市商务局http://chenzhou.hunancom.gov.cn/

郴州市国税局http://www.czgtax.gov.cn/czgtax/index.jsp

郴州市地税局http://www.czds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