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经信〔2016〕159号 关于印发《郴州市落后产能市场化退出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09日       来源:      阅读:294次

郴经信〔2016〕159号


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郴州市落后产能市场化退出专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完成落后产能市场化退出任务。

                                                                         郴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2月26日


                               

郴州市落后产能市场化退出专项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钢铁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设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湖南省落后产能市场化退出专项实施方案》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推进落后产能市场化退出,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把去产能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分业施策、依法依规的原则,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落后产能,推动落后产能合法化、市场化退出,加快推进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一)严控新增产能

进一步加大力度,认真论证并合理确定未来两年钢铁、水泥、煤炭等行业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目标,要加强督查落实,严格问责。协调有关部门停止审批新建钢铁、水泥和煤矿新增产能技术改造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增项目,不给违规项目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二)淘汰落后产能

对环保、能耗、安全生产达不到标准、无生产许可证和生产不合格或淘汰类钢铁、水泥产能要依法依规有序关停退出,拆除有关设备和动力装置。凡采用国家禁止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或安全生产不合格的煤矿要坚决关闭淘汰到位。

(三)优化存量产能

鼓励企业开展上下游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引导扭亏无望企业主动退出。引导企业转型升级,加快产品更新和技术创新,向高端、智能、绿色方向转型转产。支持企业利用“互联网+”、国际产能合作和实施技术装备“走出去”等,积极拓展国内外市场。加快发展专用水泥、砂石骨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和部件化制品。支持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垃圾、城市生活垃圾,实施无害化处理,实现废旧资源综合利用,生产高性能混凝土、建筑构件、部件和砌块墙材等高附加值产品。积极支持节能玻璃、光伏玻璃、电子信息玻璃等新型功能玻璃发展,扩大玻璃深加工产品在装饰、电子、新能源、环保等领域的应用。

(四)开拓产能利用空间

支持企业利用“互联网+”、国际产能合作和装备走出去等,积极拓展国内外市场。

(五)创造新的就业空间

为企业人员转岗提供支撑,支持传统企业开展“双创”。

三、方案实施时间

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

四、市场化退出的重点

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间,以钢铁、水泥、煤炭行业落后产能市场化退出为此次行动的重点。2018年以后,再根据我市实际确定将其它相关行业纳入落后产能市场化退出范围。

(一)钢铁行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有关规定,立即关停并拆除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铸造高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铁合金转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特钢电炉除外)等落后生产设备。严厉打击“地条钢”和采用中频炉、工频炉冶炼生产建筑用钢材的行为。

(二)水泥行业。到2018年,熟料产能控制在800万吨以内,压减四分之一,前4家企业产能集中度提高到90%以上,水泥行业企业生产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熟料生产装置达不到“三废“排放要求的一律不再换发生产许可证。倡导水泥行业通过行业自律按一定比例降低负荷、合理限产,水泥熟料装置每月固定时间断电停产。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水泥产品和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水泥产品的违法行为。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

(三)煤炭行业。按照国发〔2016〕7号文件规定,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确定的13类落后小煤矿,以及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要尽快依法关停退出。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要在1至3年内淘汰。探索实行煤炭行业“存去挂钩”。

五、退出的主要方法

(一)企业主动淘汰落后设备。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函〔2015〕97号)要求,进行分类处理。

1.对列入淘汰公告企业的落后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须作废毁处理。

2.对属于(工信部产业函〔2015〕97号)中规定的四种情形无法按期拆除的主体设备(生产线),要报请市经信委同意并承诺不再恢复生产,由企业属地县(巿、区)政府封存,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断电、断水,确保不恢复生产条件后,可视为完成淘汰任务。

(二)支持和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更新改造。加大落后产能企业技改力度。落实技术改造各项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实施以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推广应用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改造,优化产品结构、提升质量品牌,促进企业转型、产业升级。推广应用更加节能、节水、安全、环保、高效的设计制造能力。

(三)鼓励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促进落后产能淘汰和退出。鼓励落后产能行业企业加快兼并重组步伐,通过要素重新整合实现综合竞争力提升。鼓励优势企业通过市场化手段,以合资、合作、产权流转和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实施兼并重组。

(四)鼓励企业转产,实现落后产能有序退出。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奖励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工作。

(五)加强安全环保质量执法检查,严控落后设备和落后产能生产运行。充分发挥行业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六)加强经济部门综合协调,严控金融信贷和财政资金投向有落后产能和设备的企业。

(七)加大价格和税收的杠杆调节力度,取消有落后产能和设备企业享有的电费、税收等优惠政策。

六、监督检查

方案实施过程中,采取上下联动的监督检查方式,县市区重点开展摸底排查、组织实施,市里加强工作督促、现场核查和考核验收。

(一)摸底排查(2016年10月1日-2016年11月底)。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所列的钢铁、水泥、煤炭淘汰落后生产设备范围,全面摸底排查落后生产设备数量及产能,切实摸清落后产能存量,列入2016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做到应退尽退。列入淘汰计划的企业名单及设备清单要在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市经信委将联合组织对各地列入淘汰任务的落后设备进行现场核查,并在门户网站公告。

(二)组织实施(2016年12月1日-2017年9月30日)。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有关钢铁、水泥企业拆除相应的冶炼设备,严禁异地转移;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指导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区分落后产能不同类型,对照国发〔2016〕7号文件分别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依规实施淘汰。

(三)检查验收(2017年10月1日-12月31日)。市经信委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对各地完成淘汰钢铁、水泥、煤炭行业落后产能情况进行验收,逐户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在门户网站公告已经完成淘汰任务企业名单及设备清单。退出的煤矿要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证照。

(四)最终考核。2017年12月,市经信委将联合有关市直单位,统一对各县市区压减钢铁、水泥、煤炭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企业,将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七、相关工作要求

(一)依法依规淘汰

在开展钢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时,要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严格实施工艺技术、装备规模、安全、环保、能耗、质量等标准,认真落实差别电价等价格政策,形成淘汰落后产能的法治环境和市场倒逼机制。

(二)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

要建立项目申报部门联审制度。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要与发改等相关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综合协调,把握时间节点,形成部门联动,统筹推进钢铁、水泥、煤炭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各项工作,做到部署到位、责任到位、监督到位、落实到位。

(三)加强行政问责

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将钢铁、水泥、煤炭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确保落实到位。市经信委将组织现场核查、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和监管不力的县市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下发督办函、进行挂牌督办,实行行政问责。

(四)强化社会监督

建立举报制度,强化社会和舆论监督。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工作进展和成效,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资料报送

各县市区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摸底,于2017年元月10日前形成本县市区钢铁、水泥、煤炭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报市经信委。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报送市经信委。2017年11月30日前,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将本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总结和各淘汰企业的项目验收意见表报市经信委。联系人:市经信委产业政策法规科李平星,2368915(传真),邮箱:3430420860@qq.com。

郴经信〔2016〕159号 关于印发《郴州市落后产能市场化退出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