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致全市零售药店和广大市民朋友疫情防控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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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零售药店和广大市民朋友:

近期,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复杂,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发挥零售药店疫情监测预警前哨作用,全力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经营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零售药店要落实员工健康管理、核酸检测和新冠疫苗接种工作要求。员工上班要测量体温并记录,要着工作服、佩戴口罩,落实好防护措施;营业场所要保持空气通畅,要清洁消毒并记录。

二、加强进店人员防疫管理。零售药店应当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扫健康码(卡)和保持安全距离等提示。严格落实进店人员测温登记、佩戴口罩、核验健康码、行程码和疫苗接种信息等防疫措施。对发热、健康码为红、黄码以及有高中风险地区出行史和接触史人员要做好登记,并立即向所在地社区、疾控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三、严格“四类药品”销售管控。零售药店必须使用省疫情监测警戒系统对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和抗生素等四类药品(以下简称“四类药品”)人员相关信息实时录入上报,确保销售信息真实、准确和可追溯;不得向发热和健康码为红、黄码人员销售“四类药品”。网络销售“四类药品”一律实行网订店取,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使用监测系统如实录入购药人信息,不得通过送餐、快递等服务平台进行配送。

四、依法开展药品经营活动。零售药店要严格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严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落实个人疫情防护措施。广大市民前往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时,请规范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测量、核验健康码(卡)和疫苗接种信息。购买“四类药品”时,请主动提供身份证和是否有疫情接触史等相关信息,配合做好信息登记工作,不要有任何隐瞒和遗漏。同时,请广大市民积极接种新冠疫苗,密切关注个人健康状况,如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应佩戴口罩,及时就近到发热门诊进行排查诊疗。

温馨提示:请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共同监督,若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或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同时,请大家积极配合做好各项防控措施,不断巩固全市疫情防控成果,共同守护我们的健康生活!

 

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