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湖南省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0日

来源:发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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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快建设一流营商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在全省开展2021年营商环境评价

一、总体要求

坚持问题、目标、结果导向对照先进地区,聚焦市场主体关切,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全链条优化审批、全过程公正监管、全周期提升服务,实现“一件事一次办”。对照国家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全面检验各地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成效,查找短板不足,推广可复制经验,坚持以评促改、以评促优,努力打造走在全国前列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二、评价范围

2021年全省营商环境评价覆盖所有市州、县市和省级以上产业园区(不含特殊监管区域)市辖区纳入市本级进行评价。

三、评价内容

(一)市县评价统筹国评、省评工作,对标国评指标体系,从衡量企业全生命周期、反映投资吸引力、体现监管与服务三个维度,设置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获得电力、获得用水用气、登记财产、纳税、跨境贸易、办理破产、获得信贷、执行合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务服务、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及运用、市场监管、劳动力市场监管、保护中小投资者、包容普惠创新等18个评价指标其中,根据事权,县市设置11个评价指标。

(二)园区评价根据“五好园区”建设要求和园区企业关切,设置9个评价指标,主要衡量政务服务、政策服务、产业服务、金融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创新创业服务和诚信园区建设等方面情况。

四、评价方法

(一)市县评价评价以客观调查为主、主观评价为辅,综合运用问卷调查、大数据分析和直接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建议等数据采集方式。

1.客观调查。随机抽取参评城市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实际案例进行实地调查,适当采集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和统计数据,必要时赴有关部门调取原始档案进行核对。调查结果占整体评价结果的权重为80%。

2.主观评价。开展“湖南省万家民营企业评价营商环境调查”,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组织10000家左右民营企业对营商环境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占整体评价结果的权重为20%。

(二)园区评价分日常评定和问卷调查两个部分,综合运用面访、问卷调查、园区提交佐证材料和调取部门数据等数据采集方式。日常评定由省园区办组织,问卷调查与市县客观评价同步委托第三方开展。

(三)评分构成突出市州承上抓下这一关键环节,市本级(含市辖区)得分、县市客观调查得分和园区得分计入所属市州的总得分,权重分别为70%、20%、10%。

五、组织实施

全省营商环境评价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优化办)、省政务局牵头组织,委托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省工商联作为第三方独立实施,其中,对市州的“政务服务”指标由省政务局委托其他第三方机构同步进行评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省直有关单位配合做好评价工作。

六、进度安排

20221上旬,完成数据采集数据汇总分析,编制形成评价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七、结果运用

(一)把握全省营商环境总体良好、持续优化的总基调,根据评价得分对市州、县市进行排名,划分为优秀、优良、良好三个等次,比例分别为30%、40%、30%。

(二)抓两头带中间。对排名前四的市州和在本市州排名第一且进入全省优秀等次的10个县市(如果超过10个,则在其中按得分高低取前10;如果不足10个,则从总排名靠前的其他县市中补齐)进行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分别予以200万元、100万元资金奖励;对排名靠后的市县按省人民政府要求予以通报,倒逼营商环境优化。

(三)各市州评价得分计入年度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园区营商环境评价结果计入“五好园区”评价。

(四)坚持“以评促改、以评促优”,在反馈评价结果的同时,同步反馈问题清单,推介典型经验,指导帮助各地整改提升。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协调。充分认识开展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要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需要市场主体提供信息的,应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

(二)严明工作纪律。严禁窜改、虚报数据。市场主体自主参与评价调查、反映情况,参评地区不得干预。如核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涉及指标视为零分处理。依法依规采集、使用和管理评价中的有关数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公开评价数据、借评价谋取私利。

(三)抓好成果应用。正确认识和对待评价工作,把重点放在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长效机制,解决企业群众揪心事、烦心事上。主动对标先进,结合评价发现的问题,及时完善政策措施,不断促进营商环境改善。

 

附件:1.2021年全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

2.“五好”园区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