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省级农资打假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31日

来源: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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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供销合作社、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为了加强对全省农资打假工作的统筹协调,强化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供销、工信、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密切合作,依法规范农资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形成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推进农资打假工作向纵深发展,特制定本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全国、省农资打假会议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监督检查等制度性文件,部署推进相关工作。重大事项报请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

2.研究解决推进农资打假工作的重大问题,根据我省具体情况和农业生产、农资使用的特点,在全省范围内长期联合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膜和农机具等农资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探索建立统一协调的全省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机制。

3.依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能,定期梳理、通报农资市场监管和农资打假工作开展情况,交流互通农资打假案件查处信息;集中研判、会商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4.指导督促全省各市(州)各有关部门抓好农资打假工作落实,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常态化开展农资市场监管和农资打假工作,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5.联合督办重大农资违法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犯罪行为。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工作机构

联席会议由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供销合作总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等7个单位组成,省农业农村厅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农业农村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省农业农村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具体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会务服务、信息发布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农业农村厅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1.省农业农村厅

负责农资打假牵头工作,定期组织联席会议召开,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职能职责开展工作;对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种子、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开展监督检查和质量监测;指导全省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开展清理整顿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加大农资市场的日常检查和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大力推进全省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加强对农民的服务指导,提高群众的维权意识和识假辨假能力;及时收集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报送并汇总;拟定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联合行动计划和方案,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实施。

2.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全省违法农资流通领域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全省各市县(区)市场监督局依法查处虚假农资违法广告、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加大保护农资商品知识产权的力度;指导全省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生产、流通领域的各类假冒伪劣行为;对全省农资产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开展质量监测,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资质量年度抽检计划,将群众反映较多、问题突出的产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纳入重点监测范畴,并向联席会议通报农资案件查处和监测情况,向农业农村部门移送可追溯的问题线索。

3.省供销合作总社

负责指导各市县(区)供销合作社对社属企业、开放办社企业及与本部门结合紧密的农资企业开展农资监管,做出公开承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敦促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经营主体建立健全农资商品质量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农资商品仓储保管制度、销售台账制度,在进、销、存三大流转环节,建章立制,把好农资商品进货关、仓储关、销售关,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

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药、兽药等农资生产企业的产业布局,提农资产品供应保障能力;指导农资生产企业不断提高信息化水平。

5.省公安厅

负责部署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统筹全省农资生产经营涉刑法行为的查处,突出打击重点,深入排查线索,强化案件侦办,严厉打击农资领域制假售假犯罪活动。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理顺农资打假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线索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信息畅通。

6.省人民检察院

指导全省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农资打假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开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积极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切实提升涉农资违法犯罪案件办案质效。

7.省高级人民法院

负责指导全省法院系统发挥审判职能,增强办案合力,指导各市县(区)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犯罪,强化办案效果,提高司法震慑力。强化普法宣传,在重要时间节点公布一批农资打假典型案件,对制假售假犯罪分子形成有力震慑。

四、联席会议主要任务

(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省农业农村厅提议并召集,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为成员单位负责人、成员单位部门负责人、联络员。必要时,可邀请省委、省政府领导出席。如急需商讨有关问题的,可以随时召开。联席会议主要分析联合打假工作面临的形势,总结部署联合打假工作针对农资打假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工作对策;研究重大案件,提出解决方案;对各地联合打假工作进行宏观指导、检查、督办;及时向省委省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联合打假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二)加强信息通报工作。各成员单位确定联系人,及时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和案件线索。充分发动群众公布举报电话,拓宽情报来源渠道,促进农资打假违法犯罪活动情报网络建设,做好汇总分析工作。

(三)建立行刑衔接机制。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在依法查处农资打假案件中,要严格落实国家关于行刑衔接的有关规定,强化对案件移送、检验鉴定等工作的协调配合,并积极协调检察院、法院,解决农资案件移送难、鉴定难、入罪难等问题,严查大案要案,形成高压态势和震慑力。

(四)适时开展联合行动。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优势互补,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并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适时、视情组织开展联合行动。

(五)加强重大案件督办。凡是跨省市州的案件,各地必须及时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各主管部门督办。凡是跨省的案件,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各主管部门督办。

(六)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农资打假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当前假劣农资表象特征进行公开曝光,使其广为人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守法维权意识,积极帮助广大农资用户增强识假辨假能力,普及农资科技,积极宣传农资打假工作的正面典型,总结经验和做法,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对大要案、典型案例进行跟踪报道,对制假售假窝点进行曝光,扩大社会影响,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五、联席会议有关工作机制

1.建立农资生产经营联合监管机制

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农业农村部门配合,通过严格执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双告知”制度和全面清理、审查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资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必须规范农资生产经营档案,销售农资产品必须开具销售凭证,并进行农资诚信经营公开承诺。对资质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要依法予以清理,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农资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建立经营警示和问题产品“黑名单”公示的追踪监控机制,依法严惩经营假劣农资行为,同时向社会公示。重点加强对流动摊贩和利用互联网销售农资行为的监管,对不具备农资经营资格的物流企业变相经营农资的情形要依法查处。

2.建立农资打假联合执法协作机制

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和农资市场监管中的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农资打假护农联合执法行动,狠抓重点品种、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季节,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突出治理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行为,带动整个农资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

3.建立农资质量监测、公告机制

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根据农业生产实际,突出重点农时、重点区域、重点品种,有计划地加强农资产品质量监测工作,扩大抽检范围,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检覆盖率,实现质量抽检与依法查处的有效衔接。对抽检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主体要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并及时追溯造假售假源头,端掉造假售假窝点,对已流入市场的,查清销售渠道和销售去向,严防假劣农资进入生产领域。要依法公布监测结果,及时发布警示信息。

4.建立农资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机制

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汇集各监管部门的农资监管信息,并共同对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和分类,实行“守信激励、联合惩戒”。对于遵纪守法、信用优良的经营主体要联合给予表彰、推介、鼓励和政策扶持;对于失信经营主体予以警示或限期整改;对于违法次数多、性质严重的经营主体实行重点监控,并向社会公示。

六、工作要求

1.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提出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和事项,报召集人审定会议议题,确定会议时间和形式,由召集人召集会议。

2.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事事项,印发至各有关单位。

3.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农资打假和监管的有关问题,按照要求参加联席会议,明确联席会议成员,参会成员应保持相对固定。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及时报送工作情况并由省农业农村厅汇总。各成员单位之间要互通信息,相互支持配合。

4.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及时调整,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5.各成员单位应分别设立农资打假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