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金融服务创新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9日

来源: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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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林业局、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银保监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金融改革创新有关工作决策部署,省农业农村厅联合省财政厅等8部门制定了《湖南省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金融服务创新试点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湖南省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金融服务创新试点实施意见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林业局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2022年10月18日


 

 

        附件

湖南省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金融服务创新试点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金融改革创新有关工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融资功能,降低农村产权抵(质)押贷款风险和成本,引导新增信贷资金更多投向农业农村,有效提高金融服务农村经营主体质量效率,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委、政府关于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有关工作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积极发挥政银企合作优势,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金融服务,完善农村产权融资服务体系,拓宽农村资产抵(质)押物范围,丰富乡村振兴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服务质效,提升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和实力。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发挥政府组织、引导、推动作用,完善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调动金融机构积极性,优化市场融资机制,鼓励信用产品创新,提升金融机构综合服务能力。

2.循序渐进。正确处理经营主体、金融机构和政府之间关系,借鉴先进地区成功经验,统筹部署,分类实施,由点及面,逐步覆盖。

3.防控风险。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风险预警、监测、分担、处置等机制,跟踪贷款资金投向,实现全面防控,有效防范投放资金与项目运作风险。

4.注重质效。加强顶层设计,健全配套政策,依托融资服务平台,创新农村产权融资模式,围绕经营主体融资需求,聚焦融资难点,创新金融服务,提升服务质效。

(三)创新目标

通过试点,促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融资有效运作,提高农村产权流转和融资效率;推动金融机构创新开发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产品,农村产权融资规模扩大、占比提升,金融服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能力进一步增强,到2025年力争实现农村产权融资规模超过200亿元。

二、试点范围

(一支持对象

支持农村产权经营主体以自有产权或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获取的产权向金融机构申请抵(质)押融资。重点支持金融机构基于农村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等农村资源要素流转提供融资贷款。

(二)金融机构

各金融机构对照试点方案要求,自愿申报,制定申报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限、执行利率等,并建立专业团队、工作运行及考核评价机制,明确授信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参与试点金融机构应满足以下要求:

1.对符合农村产权融资基本条件的经营主体,按照产权评估价值确定贷款额度,并按银行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时限。

2.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和本方案要求,原则上在3个月内开发完成专属的金融产品,报各金融机构总行备案。

3.年发放农村产权融资总额不低于2亿元。

(三试点区域

2022~2023年,选择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健全的株洲市、浏阳市、汨罗市、汉寿县、武冈市等市县开展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金融服务创新试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质)押融资仅限于宅基地改革试点地区),由试点地区本级人民政府出台农村产权抵押登记试行管理办法,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24~2025年,将试点范围逐步扩大到全省,交易品种扩大到农村产权全品类。

三、试点任务

(一)创新抵押登记机制

1.实行交易登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农村产权登记主管部门要联合相关单位制定抵押登记服务标准,支持并授权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集中统一收取各项农村产权抵押登记申请材料,通过接口或人工传递方式报农村产权登记机构审核后登记或备案。各地要完善备案、鉴证、评估、抵押、储备、交易、调解、仲裁等服务功能,搭建服务平台,为农村产权抵押登记提供配套服务。

2.降低抵押贷款门槛。金融机构积极与农村产权主管部门协调,创新农村产权金融产品,降低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准入门槛,放宽农村产权经营存续期和抵押贷款对象要求,根据经营实际自主制定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3.规范抵押登记流程农村产权登记主管部门要规范农村产权抵押申请、审查、登记、颁证等程序,健全登记工作细则,完善抵押登记流程,制定抵押贷款合同样式,规范抵押贷款登记。

(二)创新产权评估机制

1.完善产权评估要素。农村产权主管部门、金融机构、产权经营主体等要共同协商,结合融资需求,明确各类农村产权评估主体、评估指标、评估流程等要素,为农村产权融资标准和不良贷款处置等提供要素支撑。

2.建立产权评估标准。农村产权主管部门要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农民房屋使用权、集体用地使用权、林权等农村产权融资评估标准研究,合理确定产权真实价值。对市场价值明确的各类农村产权,由合作金融机构、产权经营主体按市场化原则确定最终贷款额度

3.创新产权评估服务。建立农村产权评估协商机制,以降低评估服务成本为原则,研究产权价值评估合理方式,集中遴选一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市场化、社会化价值评估服务,为农村产权融资提供重要参考。加强评估业务准则建设和自律监管,促使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规范执业、合理收费。

(三)创新融资监管机制

1.创新搭建区域监管平台。鼓励金融机构采取委托、合作监管、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监管等方式对产权抵(质)押实施有效控制。农村产权各行业主管部门主动作为,制定监管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明确监管机构,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和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对产权抵(质)押进行全过程和全方位监管,降低抵(质)押风险。

2.建立融资服务平台。依托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融资服务平台,搭建统一、精简、高效的以市场化为主的产权融资试点运行平台,引导农村产权经营主体与金融机构对接,开展农村产权交易代理、交易鉴证、交易备案、价值评估、抵押处置、政策咨询、合同指导等“一站式”服务,充分利用农业大数据优势,为创新试点积极赋能。

3.优化信息管理系统。农村产权各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机构应配合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推进交易、审批、登记信息互联共享。金融机构应加强金融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实现现行信贷系统与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系统信息互联互通,及时核验农村产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创融资运行机制

1.探索产权抵押处置方式。严格履行产权抵(质)押监管责任,研究制定农村产权抵(质)押处置办法,明确发生不良贷款时产权处置方式,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抵(质)押物的处置工作,充分发挥交易市场作用,探索通过线上拍卖、市场转让、成立收储公司、第三方再流转等途径,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2.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动金融机构、产权经营主体、主管部门、登记部门、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各方共建一体化、数字化、智能化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实现资金流、信息流等整体匹配,动态掌握经营主体日常生产经营状况。

3.健全法律服务机制。加强产权融资法律咨询服务,开通绿色通道,加快产权融资纠纷和案件受理、调解和审理,实现快速受理、保全和司法处置,提高抵(质)押产权处置效率。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开展侦查打击,最大限度保障金融机构债权。

(五)创新融资激励机制

1.开展贷款利息激励。鼓励农村产权主管部门、金融机构通过争取补贴、贴息、贴保等形式,财政部门给予贴息支持,发挥财政资金对金融的撬动作用,降低农村产权融资成本。对于农村产权抵(质)押金融产品,贷款资金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纳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范畴予以支持。

2.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鼓励试点地区政府出资或与农信担公司联合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结余留存。制定风险补偿管理办法,确定产权抵(质)押贷款本息损失补偿方式,尤其完善因流转、市场、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贷款损失额补偿操作办法。推动建立农村产权融资担保和风险分担机制,与各级农村信贷担保机构合作,扩大农村产权融资担保范围。

(六)创新金融服务机制

1.创新拓展金融产品。金融机构要针对农村产权创新开发专项金融产品,制定专项授信政策,配置专项信贷资源,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在授信额度、贷款利率等方面按规定给予优惠政策。各国有金融机构要主动争取总行金融产品创新支持,合理确定融资贷款利率。

2.用活金融政策工具。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要综合运用支农再贷款政策工具,撬动相关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支持。湖南银保监局要对照改革方案及目标,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加大农村产权抵(质)押贷款投入,切实提升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金融服务质效。

3.开展金融服务评估。建立农村产权抵(质)押金融服务创新试点工作考核机制,定期监测工作推进情况,加强工作督查指导和进度评估。综合考量金融机构和试点地区试点任务完成情况、贷款总额、风险防控、贷款利率以及服务满意度等因素,建立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将试点地区工作推进及各项试点任务完成情况适时纳入省政府真抓实干激励范围,组织年度绩效考核,对推进工作成效显著的金融机构提高绩效奖励分配等次或标准。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9月至2022年10月):成立农村产权抵(质)押贷款金融服务创新试点工作小组,制定省级试点实施意见,确定试点单位和金融机构,收集试点地区试点方案,督促开展动员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11月至2023年9月):对照试点实施意见开展各项试点工作,加强金融服务创新研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体系,探索体制机制创新,形成创新试点成果。加强试点工作督促检查,通报试点有关情况,适时召开试点推进会议,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重难点问题。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3年10月至2023年12月):各试点地区梳理汇总创新试点工作情况,总结试点成功做法,形成创新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并分别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及相关业务部门。开展创新试点绩效评估,检查验收试点工作总体成效,宣传好经验、好典型,做好全省扩面推广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和湖南银保监局等部门组成的农村产权抵(质)押贷款金融服务创新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厅,具体负责协调推进改革试点工作,通报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创新试点工作存在问题。

(二密切部门协同

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制度设计,加快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积极搭建融资服务平台。省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引导农房使用权、集体用地使用权、林权等产权经营主体配合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协调金融机构制定本行业农村产权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加强行业监管和风险监测

(三加强工作督导

省直相关部门、试点地区和金融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政策和典型案例,为创新试点工作营造良好改革氛围。开展试点检查督查,指导试点地区开展试点工作,每季上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牵头抓好业务监督指导和日常工作督查督办,及时发现问题和纠偏纠错,确保创新试点工作有序开展、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