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2022年水产养殖业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9日

来源: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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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2022年水产养殖业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产养殖业执法行动的通知》(农明字〔2022〕29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南省2022年水产养殖业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5月23日


 

 

湖南省2022年水产养殖业执法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十四五”全国渔业发展规划》《湖南省水产千亿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有关要求,结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产养殖业执法行动的通知》(农明字〔2022〕29号)精神,为了强化全省水产养殖业行政执法,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通过全省水产养殖业执法检查,引导和规范水产养殖生产秩序,推动年内努力实现养殖证发放率90%以上;水产苗种产地申报检疫率100%,检疫合格电子出证率100%;人工放流苗种检验检疫率90%以上;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合格率98%以上,水产品抽检药残超标案件查处率达100%。

二、检查内容

(一)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情况。主要包括水产苗种繁育、养殖生产过程中是否贮存和使用国家禁用、停用的投入品;养殖过程中是否使用国家未明确禁止使用但在白名单之外的投入品;养殖水产品是否被检出兽药残留超标;规定需严格查验的兽用处方药购买使用是否规范,有无按照渔业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执行。

(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和经营情况。主要包括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进口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等违法行为;经营门店是否凭兽医处方或有效证明规范销售兽用处方药,是否建立专门的记录台账。

(三)养殖证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取得养殖证,是否有超越养殖证规定范围的生产行为。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是否补办了养殖证或采取了其他整改措施。

(四)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从事水产苗种生产(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是否持有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水产苗种生产。

(五)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各县市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是否符合“四有”要求。出售或者运输水产苗种,养殖、出售或者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是否申报检疫,是否获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是否重新申报检疫或进行相关处理。

(六)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养殖用药记录、养殖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是否存在销售尚在休药期内的水产品行为。

    (七)其他涉及水产养殖执法检查内容

    三、检查依据

结合《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的通知》(湘农办渔政〔2021〕77号)《关于印发〈2022年湖南省水生动物疫病监测方案〉的通知》(湘农办函〔2022〕27号)《关于印发〈“中国(湖南)渔政亮剑2022”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湘农办发〔2022〕3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蛙类养殖违法违规用药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湘农办函〔2022〕32号)《关于做好全省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关于协助做好2022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计划抽检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水产苗种生产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农办函〔2022〕33号)《关于印发〈2022年湖南省水产苗种兽药残留监测方案〉和〈2022年湖南省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农办函〔2022〕39号)中相关任务,组织开展本地区执法检查。

四、检查形式和范围

1.市县自行组织检查。检查辖区内水产苗种生产主体、水产养殖主体、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等。坚持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组织开展日常巡查、交叉检查、突击检查。

2.省级组织集中抽查。分7个检查小组,检查人员及分组情况详见附件1。每个小组负责抽查2个市(州),每个市州选取2个县市区。包括县市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设置和检疫工作开展情况;每个县市区检查水产苗种生产和养殖生产主体4个以上、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1个以上。具体检查对象由组长从已有数据库中随机抽取。

五、检查时间

年内省级组织抽查2次,分别于6月30日前和10月25日前完成。市县检查自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同配合。水产养殖执法需要多部门协同参与,对于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苗种许可检疫和养殖证发放等职能分散在不同部门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形成齐抓共管格局。机构改革后,隶属于非农业农村部门(渔业主管部门)的渔政执法队伍,要保持与农业农村部门(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执法机构密切联系、步调一致。同时,地方各级涉及水产养殖的行业主管部门要与相关执法机构信息共享、有效衔接,做到职责任务不变、指挥体系不变、协作机制不变、共同履行好水产养殖业执法监管职责。

(二)认真开展检查。本次检查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采取听取汇报、查看台账和现场核查等方式,认真组织,全面开展。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交办。省级抽查要填写检查情况汇总登记表(附件2)和现场抽查情况记录表(附件3)。市县自查需填写现场抽查情况记录表(附件3)和水产养殖业执法行动汇总表(附件4)。检查结束后,各市州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各抽查小组要认真总结执法行动所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形成文字材料,和相关表格一并于10月31日前报送厅渔业渔政管理处和中心渔业发展部。

(三)督促问题整改。各县市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类处置,并督促被检单位迅速整改到位。涉及违法违规的要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各市州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举一反三,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并将书面整改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于1110日前报送。

(四)其他要求。各单位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有关纪律要求,提高执法效率和效果。执法行动开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配齐防护用品,保障执法人员健康和安全,必要时可根据防疫形势调整检查计划。

联系人:厅渔业渔政管理处,陈芳,15173709830,hnyyyzc@sina.com;省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蔡汉华,19974936549hnyyfzb@126.com。

 

附件:1.省级抽查分组安排表

      2.检查情况汇总登记表

      3.水产养殖执法行动现场抽查情况记录表

      4.市(县、区)水产养殖业执法行动汇总表


附件1:省级抽查分组安排表.docx
附件2:检查情况汇总登记表.docx
附件3:水产养殖执法行动现场抽查情况记录表.docx
附件4:市(县、区)水产养殖业执法行动汇总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