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聘用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03日

来源: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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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机关聘用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湘财监〔2023〕9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厅聘用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含机构、专家)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总体原则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20〕6号)、《湖南省财政厅机关聘用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湘财监〔2023〕9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择优”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方式聘用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聘用管理实行“六个统一”:统一计划管理、统一预算管理、统一聘用程序、统一付费标准、统一结算审核、统一评价考核。

二、中介机构聘用对象及基本条件

本公告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合法资质,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我厅提供专业服务,收取费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其他组织。

中介机构聘用对象分为机构和专家,主要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类、资产评估类、工程造价类、其他类等四类中介机构服务,涉及协助开展财政财务会计检查、绩效评价、项目评审、资产评估、审计、投诉举报核查、债务核查、工程预决算审计、项目验收检查、PPP咨询、政府采购代理、招标代理、专家咨询、信用评级服务、税收调查、财税政策评估、财源建设等工作。

(一)中介机构

需在我省依法设立(含设立在我省的分支机构),并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司法等机关给予的处罚。

(二)机构专家

需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司法等机关给予的处罚。

参与我厅聘用服务的机构原则上需选派中介机构专家名单内的专家参与项目,如聘用专家与委托项目有利益关联或冲突的,应主动提出回避。聘用机构推荐专家名单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我厅备案。

三、申请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一般程序。申请成为中介机构根据拟提供服务的类型提供相应申请资料。如一个机构具有多种资质,且申请成为不同类别中介机构聘用对象的,应按类别要求分别提交。

提交资料包括不限于:承诺函、机构基本情况表、聘用中介机构信息表、聘用中介机构推荐专家信息表、资质证明材料以及7日内“信用中国”网站《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记录(样表及各类别所需证明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5),上述资料纸质件均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版。

申请材料接收时间:每月第一个星期的周三到周五(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湖南省财政厅办公楼401室

电子资料接受邮箱:hnczjdj@126.com

联系电话:0731—85165450

(二)其他情况。单个项目付给单个中介机构的经费预算超过80万元的,聘用程序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聘用流程及计费方式

(一)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确定中介机构备选名单:1.向中介机构聘用对象进行发布选聘要求并组织报名,形成备选名单。2.根据拟聘请中介机构数量,按1:5以上(含)的比例提出备选建议名单,经审核后,形成备选名单。

通过抽签从备选名单中确定中签中介机构,如中签机构不能提供服务,按照抽签排位顺序依次递补。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将记录在案。

(二)聘用中介机构采取计件、计时两种付费方式。

1.聘用中介机构采取计件付费方式的,对于有行业付费标准的项目,一般按行业付费标准的50%计价。为激励提供优质服务,对于优质服务项目可上浮至60%左右,对于服务评价差的项目可下浮至40%左右。没有行业公认付费标准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市场行情、复杂程度、工作量等因素综合考量,由我厅拟定付费标准并执行。

2.聘用中介机构采用计时付费方式的,其费用根据人员资质参照下表所列标准执行。特殊情况下相关费用标准需作调整的,按程序报批。非中介机构专家原则上实行计时付费,付费标准比照中介机构的付费标准执行,并按厅机关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计时付费的工作任务量以聘用中介机构派出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开展工作及出具报告的实际天数计算。中途请假外出或者没有开展业务工作的工作日、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工作时间。因项目需要,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加班4小时及以上的,可多计半天劳务费。

五、考核奖惩

(一)我厅将对申请成为聘用对象的中介机构的资质水平、技术力量、工作业绩、社会信誉、组织机构、职业道德、相关工作经验等方面进行考核,对不符合条件、不按照规定执业、考核不合格的,将予以淘汰。中介机构、专家受到相关行政、司法机关处罚的,从受处罚之日起直接从聘用对象中淘汰。

(二)对服务质量高的中介机构给予优先聘用、考评加分等奖励。对工作量报送不真实的中介机构,扣减结算金额,并视情况采取考核扣分、禁止列入聘用对象名单等方式予以处理。

(三)对存在以下行为的情形的中介机构将不予聘用,并禁止一至三年列入我厅聘用对象名单:

1.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惩戒的;

2.受到行政、司法等机关处罚的;

3.两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服务的;

4.在服务过程中因工作能力或服务态度严重低下被中途解聘的;

5.在服务过程中其行为受到投诉并经核实属实的;

6.伪造原始资料、数据或出具虚假报告的;

7.在服务过程中收受礼金礼品等被核实属实的;

8.泄漏行政机关内部信息、企业商业秘密、公民身份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9.违规出借资质或者转包业务,围标串标的;

10.其他经认定的严重违规行为。

《湖南省财政厅聘用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湘财监〔2018〕5号)及我厅原中介机构库,已废止。原入库机构如有意继续为我厅提供服务,需按照本公告要求重新提交资料。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按照上述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即可成为我厅中介机构聘用对象。我厅按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从中介机构聘用对象名单中选取聘用机构、购买服务。中介机构聘用对象名单和考核情况每年将定期在我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承诺函

      2.机构基本情况表

      3.聘用中介机构信息表

      4.聘用中介机构推荐专家信息表

      5.证明材料清单

 

湖南省财政厅

2023年3月31日



附件1:承诺函.doc
附件2:机构基本情况表.doc
附件3:聘用中介机构信息表.xlsx
附件4:聘用中介机构推荐专家信息表.xlsx
附件5:证明材料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