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3日
来源: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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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各县市区(高新区、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项目承担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郴州市科技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郴科发〔2022〕35号)、《关于印发<郴州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郴科发〔2022〕36号)等文件要求,为更好开展2023年科技项目绩效评价(验收)工作及对2022年度绩效评价(验收)确定延期整改的项目(以下简称“整改项目”)进行二次评审,具体要求如下:
1.各项目主管科室(单位)负责提供本次绩效评价(验收)对象名单。
2.各项目主管科室(单位)负责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在郴州科技项目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完成绩效评价(验收)流程,认真审核材料(包括纸质与平台电子材料的一致性),确保资料完整齐全。所有绩效评价(验收)对象在平台的“项目管理”页面的项目状态应该为“验收绩评待审”。
3.提前验收、延期验收的科技计划项目需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申请,经推荐单位、市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单位)及分管领导同意,由项目主管科室(单位)分类汇总后统一交政策法规与监督诚信科汇总。创新平台不接收提前和延期绩效评价。
4.各项目主管科室(单位)按附件1、附件2模版填写表格,于2023年4月28日之前,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交政策法规与监督诚信科汇总。政策法规与监督诚信科将所有待绩效评价(验收)项目报局党组研究,确定本次参加绩效评价(验收)或延期名单。
5.各项目主管科室(单位)、县市区(高新区、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整改项目承担单位(清单见附件3)提出二次评审申请,按第一次绩效评价(验收)的要求在平台处理,并提交资料,于5月9日之前交政策法规与监督诚信科。
附件3.2022年度绩效评价(验收)确定延期整改的项目清单.docx
郴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