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3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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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郴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完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强化决策责任,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经信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经信委制定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以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决策行为。

    (二)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重大行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三)民主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充分征求和听取利益相关人及公众意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委务会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五条  各职能科室(单位)应当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专业性咨询等有关服务。委办公室负责为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提供综合服务。

范围及程序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机关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制定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发展计划;

    (三)审定重要的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等;

    (四)审定涉及全委的政务工作和机关重大活动事项;

    (五)研究和决定机关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事项;

    (七)审定委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及大额度经费开支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

    (八)研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九)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应经下列程序:

    (一)决策提出。主任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主任交有关职能科室(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分管委领导和各职能科室(单位)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由主任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二)调查研究。决策前,由承办科室(单位)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信息,包括拟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实施拟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以及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

    (三)拟定方案。根据调研情况,对拟决策事项进行全面综合论证,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和说明。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在拟定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以下情形:所依据或引用的信息失真或过时;遗漏必需的信息;隐瞒、歪曲真实情况;违反保密纪律。

    (四)听取意见。决策方案草案提出后,按涉及范围进行协商并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到全市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发展工作的事项,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经信局的意见;对涉及基层单位和企业的事项,应当广泛听取基层单位和企业的意见。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并听取公众意见。专家或咨询研究机构论证意见、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五)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依法论证,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先由产业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主要审查决策权限、程序、内容是否合法。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决策。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进入决策阶段,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草案提交。重大决策方案草案经分管委领导审核后,由主任决定提交委务会讨论。

    (二)准备材料。委务会所需文件、审议需要的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等资料,由分管委领导组织相关科室(单位)提前准备。

    (三)酝酿意见。委务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当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必要的会议材料应当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四)充分讨论。委务会由主任主持。决策承办科室(单位)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产业政策法规科作合法性审查说明,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意见,决策事项的分管委领导发表意见。讨论时,坚持一把手末位表态制,主任应当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五)逐项表决。委务会实行逐项表决,重大决策方案草案经充分讨论后,可进行表决。

    (六)作出决定。主任根据委务会讨论、表决情况,对审议的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同意决定的,由主任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由承办科室(单位)依照会议要求修改后报委分管领导审定,由主任签发,属重大原则或者实质内容修改的,应当重新审议;作出暂缓决定超过1年的,方案草案退出重大决策程序;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审议。

    (七)形成纪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委务会主持人的决定与委务会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议纪要中说明理由。

    第九条 委务会作出的决定,领导集体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领导集体研究。

    第十条 进行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务会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并且委分管领导必须到会,如委分管领导因故无法到会,除特别紧急事项须立即进行决策外,该事项应留待下次委务会决定。

    第十一条 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由市经信委立即决策的,可以由主任或者分管领导按职权临机决定。主任决定的,应当及时在委务会上通报;委分管领导决定的,应当及时向主任报告。

决策公开

    第十二条 市经信委制定和执行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公开。公开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及时。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信息通过市经信委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适当途径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