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2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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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2012-3-12

为深入推进招商工作,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氛围,充分调动全民招商的积极性,促进宜章经济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宜章经济开发区实际,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对凡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保要求,达到一定投资数额,经批准落户宜章经济开发区的产业项目,项目引进的有功人员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第二条  对引进租赁厂房的项目,以租赁厂房面积4000平方米为基数提取奖金。租用厂房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含4000平方米)且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奖励1万元。租用面积每增加1000平方米,奖金增加3000元,依次类推。奖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三条  对引进购地自建的生产性项目,以购地面积10亩为基数提取奖金。购地10亩以上(含10亩)且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奖励1万元。购地面积每增加10亩,奖金增加1万元,依次类推,奖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

第四条  奖励兑现程序。项目正式投产后10个工作日内由引进人提出申请,并出具身份证明,项目单位(或投资者)出具引进人证明、项目(企业)营业执照(或外资投资企业批准书),填写《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奖励申请表》,经开发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并经批准后兑现。

第五条  以上奖励不含县委、县政府奖励给招商引资有功人员的奖金。

第六条  本奖励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