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新规9月起实施 汽车年检全面简化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31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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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20项交管改革新举措,5项出入境便利措施……9月1日起,一批新规将正式实施,并将影响你我。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四”),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四共21条,涉及明确保险标的转让、明确保险合同主体权利义务、明确保险代位求偿权、明确责任保险等4个方面的相关问题。


  在保险标的转让方面,司法解释四明确,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依照保险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保险人死亡,继承保险标的的当事人主张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保险人、受让人依法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保险人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主张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正式实施


  9月1日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将正式实施。根据规定,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


  20项交管改革新举措9月1日起全面启动推行


  日前,公安部公布了简捷快办、网上通办、就近可办等20项交通管理“放管服”改革新措施,9月1日起全面启动推行。


  20项交通管理“放管服”改革新举措包括:1、申请材料四个减免。2、18类业务一证即办。3、普通业务一窗通办。4、个性服务自助快办。5、交管服务网上办理。6、政务信息网上互通。7、安全教育网上学习。8、交通事故网上处理。9、社会服务网点代办。10、邮政服务网点代办。11、延伸农村交管服务。12、推进交通事故快处快赔。13、实行车辆全国“通检”。14、推进车检程序优化。15、便利车辆异地转籍。16、便利驾驶证省内异地申领。17、健全监督制度机制。18、加强智慧监管建设。19、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0、加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


  2018年9月1日起,全面推行小型汽车、货车和中型客车跨省异地检验,申请人可以直接在机动车登记地以外省份直接检验,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无需办理委托检验手续。


  5项出入境便利措施9月1日起施行


  近日,国家移民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移民和出入境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包括6方面22条具体政策措施,将于2019年一季度之前分期分批实施,其中5项便利措施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据悉,9月1日起施行的5项便利措施内容包括:内地居民可在全国范围内异地申请换(补)发出入境证件,内地(大陆)居民可在全国范围内异地办理往来港澳台团队旅游签注,内地居民办理出入境证件签发时限全部缩短到7个工作日,为有应急需求的外籍人员提供便利,实行国际航行船舶网上申报边检手续。


  新修订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新修订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将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以及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总局于2006年4月3日公布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民航总局令第165号)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批准。 民航局受理代表机构设立、延期、变更、撤销的申请或者备案,并作出相应决定。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未经登记和批准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


  《煤矿防治水细则》


  日前,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了《煤矿防治水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同时废止。


  《细则》包括总则、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井下探放水、矿井防治水技术、露天煤矿防治水、水害应急处置和附则等八章,共138条。


  其中,《细则》明确,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多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9月起实施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等多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此外,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等19项标准修改单以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快递封装用品等国家标准9月起施行


  今年2月,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2018年第2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公布了291项国家标准、3项国家标准修改单和60项国家标准外文版。其中,部分标准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包括:新修订的《快递封装用品》系列国家标准、《厨房油污清洁剂》国家标准、多项化妆品类国家标准等。


  地方新规: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日前,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北京市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明确从9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11.49元、每月不低于200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12.18元、每月不低于2120元。


  随着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市管公积金的缴存额也将发生变化。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通知,明确自2018年9月1日(含)起,新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申请人每月的基本生活费标准按1484元执行。


  《安徽省公证条例》


  《安徽省公证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公证名称、从事公证业务。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办理公证,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福建省制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日前,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公布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定价项目目录的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3年。


  通知中明确,公证机构依法提供证明民事法律行为、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等主要公证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管理,下浮不限,具体公证服务项目和最高收费标准,可登录省物价局网站查询。各公证机构可以在规定的收费范围内,根据公证服务的实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实行最高收费标准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公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拆分项目、扩大范围、改变计费方式等收费。


  《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1999年10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所称的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流、水库、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办法明确,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取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域内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县(市、区)取水许可总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内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应当控制地下水取水许可,限制取水总量。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一般不得新增地下水取水许可;因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取用地下水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通过按比例核减其所在县(市、区)其他地下水取水单位的取水许可量,进行合理配置。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禁止新增地下水取水许可。


  《河北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


  《河北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这是河北省第一部专门规范企业技术创新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科技进步、创新创业的专项资金,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用于鼓励、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机制,可以对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给予补助。


  《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


  《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药品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四部分,明确了严格的药品目录支付范围,包括基金支付范围,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等。


  《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


  9月1日起,《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开始实施。


  《条例》规定,中等职业学校采取注册入学制度;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层次教育,主要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考察相结合的考试入学制度。完成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的应届及往届毕业生,可以通过职业教育类别考试方式进入本科学历教育。完成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可以通过考试进入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教育。


  《条例》还规定,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之间,可以实行学生学籍互转、学分互认。具体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广东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出炉


  日前,广东省民政厅印发了《关于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的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将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试行三年。广东省民政厅2016年12月6日印发的《广东省养老机构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粤民发〔2016〕175号)同时废止。


  根据《办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先由养老机构申请评定,申报材料验证后,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省级民政部门抽查、审核和认定。评定结果公示后,授予星级评定证书和牌匾。星级评定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重新申请星级等级认定。星级认定满一年的养老机构可以申请较高等级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