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范围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08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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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证网讯(记者 彭扬)财政部网站30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简称《通知》),自 2018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指出,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通知》指出,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二是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是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 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通知》强调,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境外投资者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经税务部门后续管理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除属于利润分配企业责任外,视为境外投资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追究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通知》明确,本《通知》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本《通知》所称“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